【lain13413】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8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
【廖美雅】評論
簡單來說第一審確定判決後確定判決後,參加...
【VIP(免費)】評論
再審 - 屬當事人權限,第三人只能輔助第 501 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A對B起訴,C主張...
【志聰】評論
A對B起訴,C主張就A、B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A。下列訴訟行為,何者C不得為之? (A)第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B)第一審法院判決A敗訴確定,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於第二審程序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為時效抗辯 (D)第一審法院裁定命A補繳上訴費,C得於聲請參加訴訟之同時,就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免費享解】評論
再審 - 屬當事人權限,第三人只能輔助第 501 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A對B起訴,C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