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乙、丙公同共有之A地被丁無權占用,甲、乙、丙欲對丁請求占用A地之不當得利,然而對於是否以訴訟方式請求,未達成共識。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乙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應得丙之同意
(B)甲、乙得不顧丙之意願,共同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
(C)甲、乙、丙必須共同起訴,方具有當事人適格
(D)若甲、乙為原告,對丁提起訴訟,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丙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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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錯在是甲乙要提出聲請,非法院職權。#56-1...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B)民法 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B)(C)(D)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一項: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 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固有必有共同訴訟原則上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若有人不願當原告一同起訴,其他原告仍可先提起訴訟,再依民訴56條之1第一項聲請追加為原告。------(C)*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僅得依原告甲、乙之聲請,裁定命丙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D)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同共有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 最高法★...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錯在是甲乙要提出聲請,非法院職權。#56-1...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B)民法 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B)(C)(D)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一項: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 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固有必有共同訴訟原則上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若有人不願當原告一同起訴,其他原告仍可先提起訴訟,再依民訴56條之1第一項聲請追加為原告。------(C)*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僅得依原告甲、乙之聲請,裁定命丙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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