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B)民法 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B)(C)(D)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一項: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 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固有必有共同訴訟原則上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若有人不願當原告一同起訴,其他原告仍可先提起訴訟,再依民訴56條之1第一項聲請追加為原告。------(C)*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僅得依原告甲、乙之聲請,裁定命丙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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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B)民法 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B)(C)(D)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一項: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 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固有必有共同訴訟原則上必須共同起訴或被訴,若有人不願當原告一同起訴,其他原告仍可先提起訴訟,再依民訴56條之1第一項聲請追加為原告。------(C)*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僅得依原告甲、乙之聲請,裁定命丙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