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55條(指定期日之限制)﹝1﹞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A)第156條(期日之告知)﹝1﹞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B)第158條(期日之開始)﹝1﹞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C)第159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1﹞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2﹞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D)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如因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職務異動,致需變更或延展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處分書通知當事人上面錯在不是處分書,是用通知書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也就是說,在期日開始時,法官應當朗讀案件的案由。這是為了讓當事人了解案件的爭點,並且做好準備。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55條(指定期日之限制)﹝1﹞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A)第156條(期日之告知)﹝1﹞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B)第158條(期日之開始)﹝1﹞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C)第159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1﹞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2﹞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D)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如因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職務異動,致需變更或延展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處分書通知當事人上面錯在不是處分書,是用通知書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也就是說,在期日開始時,法官應當朗讀案件的案由。這是為了讓當事人了解案件的爭點,並且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