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 3,000 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 150 萬元)加 1/10 定之(民事訴訟法§77-12、14)。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1﹞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A)﹝2﹞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第77條之18(抗告裁判費之徵收)﹝1﹞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B)第77條之19(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1﹞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C)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D)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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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 3,000 元。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 150 萬元)加 1/10 定之(民事訴訟法§7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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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77條之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1﹞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A)﹝2﹞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第77條之18(抗告裁判費之徵收)﹝1﹞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B)第77條之19(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1﹞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C)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D)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