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繫屬後,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
(B)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C)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
(D)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對處分機關嗣後所為之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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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受理--->77條看熟★ 77 ...

【用戶】志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82 條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決  議: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駁回其訴願→訴願程序本來就合法,但是訴願機關認為實體無理由,應駁回其訴願程序不合法→不受理判決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

【用戶】志聰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決  議: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看完整詳解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不受理--->77條看熟★ 77 ...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駁回其訴願→訴願程序本來就合法,但是訴願機關認為實體無理由,應駁回其訴願程序不合法→不受理決定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