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
【廖美雅】評論
不受理--->77條看熟★ 77 ...
【志聰】評論
訴願法第 82 條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決 議: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萬晉宏】評論
(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駁回其訴願→訴願程序本來就合法,但是訴願機關認為實體無理由,應駁回其訴願程序不合法→不受理判決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