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選定人得限制被選定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捨棄
(B)和解
(C)撤回
(D)自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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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44 條被選定人有為選定...
【用戶】H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
【用戶】小廢物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44條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用戶】Rita Lin(112高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口訣:得限制 捨認撤解========================民事訴訟法 第44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2﹞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3﹞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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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44 條被選定人有為選定...
【用戶】小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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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44條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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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Rita Lin(112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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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口訣:得限制 捨認撤解========================民事訴訟法 第44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2﹞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3﹞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