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不行言詞辯論
(B)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 30 日內宣示
(C)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但其不同意見書,不與裁定一併公布
(D)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不具拘束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an Gachi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第51-8 條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II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III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IV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V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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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第51-8 條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II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III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IV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V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