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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80號 【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理由書節錄系爭規定一明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該條文係於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嗣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系爭規定二明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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