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A)國家 : 公法人原則上不得為基本權之主體法人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是自然人的對稱,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單位。例如企業、公司、學校等。 法人應具備條件:(1)是依法成立的;(2)是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3)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是能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法人: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 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 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 (3)其他公法人:係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 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 利義務主體者;而目前我國法制上只有「農田 水利會」。基本權主體所指基本權的擁有者,就是基本權的權利人,或基本權的保護對象。 有基本權權利能力者,就是基本權利的權利人,具有基本權主體的資格。 基本權權利能力的概念乃自民法的權利能力發展而來,是「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原則,對基本權權利能力基本上還是有適用之餘地。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基本權利是人民據以向國家請求的依據,國家能主張基本權,顯然錯誤。(B) (C) (D)都是人民,答案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