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
(A)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
(B)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C)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
(D)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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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舊制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新法憲法訴訟法之明文差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亦可對應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3項「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PS. 其餘各選項皆係新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A) 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此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1項)(B) 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同法第59條第2項)(C) 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舊大審法第17條第2項即有明文;憲訴第33條第3項亦有明文)(D)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同法第6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