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榜首】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7 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一大過懲處。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乙應如何救濟?(A)向甲縣政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評論內容】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認定破題關鍵須注意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因應上開解釋,亦有調整其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茲節錄其民國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重點如下: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該附表中,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申誡以上之懲處,皆改列認為係行政處分,本題係為一大過之懲處,自應循復審途徑救濟。

【評論主題】19 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A)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B)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

【評論內容】

本題測驗舊制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新法憲法訴訟法之明文差異: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亦可對應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3項「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PS. 其餘各選項皆係新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A) 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此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1項)(B) 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同法第59條第2項)(C) 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舊大審法第17條第2項即有明文;憲訴第33條第3項亦有明文)(D)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同法第61條第2項)

【評論主題】15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A)司法院 (B)總統 (C)監察院 (D)考試院

【評論內容】

本題關鍵為法律提案之來源,以下分述之:

可提案者及依據:行政院(參見憲法第58條)考試院(參見憲法第87條)立法院(立法機構,當然係法律提案來源,細譯之可分為:1. 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立法院組織法33Ⅰ至Ⅲ規定。2. 立法委員: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7條、第10條)司法院(透過釋字補充,參見釋字第175號解釋)監察院(透過釋字補充,參見釋字第3號解釋)結論為:五院皆可提案,總統基本上應係透過行政院為之,本身不具提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