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
(A)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
(B)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C)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
(D)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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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 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解釋字號:釋字第 715 號解釋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理 由 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國防部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力規劃字第○九八○○三七四六號令頒          「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下稱系爭簡          章)係就有關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          下稱系爭考選)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屬前開規定所          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