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 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既然已經偵查終結並對被告予以起訴,檢察官就可以公開評論該被告實屬罪大惡極,利用輿論要求法官對之判處重刑
(B)只要不是該案承審法官,其他法官都可以自由公開評論該案應該如何審理與量刑,不受限制
(C)該案承審法官可以在僅限司法官可登入的網路法官論壇上面,預先說明自己心證並請司法官學長姐幫忙集思廣益
(D)不僅承審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對外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受一定之限制,即使承審法官配屬之書記官亦受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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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學稔/讀享-康晞老師】評論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