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 A 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意見與審判長乙不同,甲應得請求迴避
(B)乙因受同僚請託,且自認對系爭案件掌握完全,基於審判長職責,得要求甲及丙均配合同意改判無罪
(C)丙既知悉確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自應通知相關職務監督權人
(D)甲、乙、丙各自堅持法律確信,評議之後,甲得因評議結果與其見解不同,拒絕書寫判決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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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稔/讀享-康晞老師】評論

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 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同規範第26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 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