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被告涉犯殺人罪,但偵查期間自殺身亡,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但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應將本案送職權再議
(B)檢察官因認被告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提起公訴,就警察移送之販賣毒品部分說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就不另為不起訴部分毋庸送職權再議
(C)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檢察官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有刑法第 59 條之適用,即得逕為緩起訴處分
(D)檢察官為使被告甲可以指證乙販毒,當庭將甲轉成證人要求具結作證,並告知甲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得由檢察官依法裁處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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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被告涉犯殺人罪,但偵查期間自殺身亡,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但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 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應將本案送職權再議 ➡ 依刑事訴訟法252規定,應為絕對不起訴,故無再議空間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被告涉犯殺人罪,但偵查期間自殺身亡,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但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 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應將本案送職權再議 ➡ 依刑事訴訟法252規定,應為絕對不起訴,故無再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