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A)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B)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C)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D)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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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D) 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鑑定人資格不符屬於法律上欠缺法定程序的事項,屬於判決違法,亦屬於上訴第三審程序得調查指謫之事項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D) 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鑑定人資格不符屬於法律上欠缺法定程序的事項,屬於判決違法,亦屬於上訴第三審程序得調查指謫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