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於 A 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行車於公有道路之所在位置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下稱「GPS 偵查」)。依據我國最高法院實務判決,有關「GPS 偵查」之證據蒐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GPS 偵查」該當現行法之搜索處分
(B)「GPS 偵查」該當現行法之勘驗處分
(C)「GPS 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D)「GPS 偵查」符合偵查任意性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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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答案按照考選部解答為C,已請求更正(C) 「GPS 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偵查既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即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之。又偵查機關所實施之偵查方法,固有「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之分,其界限在於偵查手段是否有實質侵害或危害個人權利或利益之處分而定。倘有壓制或違反個人之意思,而侵害憲法所保障重要之法律利益時,即屬「強制偵查」,不以使用有形之強制力者為限,亦即縱使無使用有形之強制手段,仍可能實質侵害或危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而屬於強制偵查。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答案按照考選部解答為C,已請求阿摩更正(C) 「GPS 偵查」違反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偵查既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即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之。又偵查機關所實施之偵查方法,固有「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之分,其界限在於偵查手段是否有實質侵害或危害個人權利或利益之處分而定。倘有壓制或違反個人之意思,而侵害憲法所保障重要之法律利益時,即屬「強制偵查」,不以使用有形之強制力者為限,亦即縱使無使用有形之強制手段,仍可能實質侵害或危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而屬於強制偵查。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