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場大街上拳腳相向互打,興奮在一旁大聲喊叫「加油!出拳!踢腳!」爾後,乙被甲打倒在地,身體多處挫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成立犯罪
(B)丙成立聚眾鬥毆助勢罪
(C)丙成立傷害罪之幫助犯
(D)丙成立傷害罪之幫助犯,亦成立聚眾鬥毆助勢罪,二罪想像競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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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評論
單純法條題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學習使我快樂】評論
題示情形,乙被甲打倒在地,身體多處挫傷。--->僅造成挫傷,依283條文義,好事之徒丙雖在場助勢,惟客觀處罰條件不該當,故丙不成立犯罪。刑法第 28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