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評論
刑法316條「洩漏因業務得知他人秘密罪」甲是在私下和乙聚會時知悉乙的病情,非執行業務而知悉,所以就算說出去了,也不成立業務洩密罪。反之,丁是因為在醫療團隊裡而知悉乙的病情,為執行業務所知悉,且就算甲跟乙是好友也不能作為洩漏秘密的正當理由(法感情一下,有醫生一般情況下都不能隨便把你的病情告訴你的家人了,何況甲只是朋友而非家人,且本案丁醫生告訴甲也不是為了獲取醫療專業意見,討論病情之類的),所以成立本罪。
【上岸吧 鯊鯊!】評論
刑法第 316 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是處罰洩漏「因執行業務」而得知者,甲得知已知病情,是因為在飯局上,非執行業務時,故甲洩漏出去,亦不成立業務洩密罪,A B選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