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143條投票受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候選人時,雖非本罪之有投票權人,但當選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成就
(B)無論日後甲是否當選市議員,均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
(C)本罪成立之前提為,當選在前而行賄或收賄在後,故甲不成立本罪
(D)甲之要求內容非為使自己獲利,故不屬賄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節錄最高法院9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 正副議長選舉之賄選情形,其提前賄選之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以行賄之對象或受賄之主體將來當選縣市議員取得投票權時,再履行投票選舉行賄者(或特定之人)為正副議長,始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故於行賄、受賄時,雖尚未當選議員,非屬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惟此係著手賄選之實施,待日後果當選縣市議員而取得投票權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而成為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選A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節錄最高法院9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 正副議長選舉之賄選情形,其提前賄選之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以行賄之對象或受賄之主體將來當選縣市議員取得投票權時,再履行投票選舉行賄者(或特定之人)為正副議長,始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故於行賄、受賄時,雖尚未當選議員,非屬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惟此係著手賄選之實施,待日後果當選縣市議員而取得投票權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而成為現實的「有投票權之人」。→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