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節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要旨:所謂「逃逸」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可是可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9 號提案採乙說https://tph.judicial.gov.tw/tw/lp-10541-051.html分量很多,各位自行消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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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節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要旨:所謂「逃逸」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可是可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9 號提案採乙說https://tph.judicial.gov.tw/tw/lp-10541-051.html分量很多,各位自行消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