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為醉態之推定要件,行為人得以自己事實上具備安全駕駛能力推翻之
(B)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中之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僅限於駕駛人因過失導致之死傷結果
(C)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乃是參考遺棄罪之構成要件,故應受救護之被害人,以其無自救能力者為限
(D)刑法第 185 條之 4 逃逸,係指逃離事故現場而逸走,故原則上行為人有在場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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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節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要旨:所謂「逃逸」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可是可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9 號提案採乙說https://tph.judicial.gov.tw/tw/lp-10541-051.html分量很多,各位自行消化吧!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節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要旨:所謂「逃逸」係指離開事故現場而逸走之行為,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時,應有在場之義務,至於駕駛人對於事故發生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狀態、所受傷勢輕重,則非所問。可是可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9 號提案採乙說https://tph.judicial.gov.tw/tw/lp-10541-051.html分量很多,各位自行消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