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有關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與 A 性交,乃趁 A 不注意,在 A 的飲料中放入安眠藥,導致 A 昏迷不醒,甲再與 A 性交,則因性交時 A 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的情形,故甲會成立本罪
(B)甲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 A 為性交行為,若 A 仍瞭解性交行為之意義,而尚無不能或不知抗拒甲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形者,則甲並不成立本罪
(C)甲、A 二人外出同遊,A 因失眠,乃未告知甲即自行服用安眠藥,甲半夜向 A 求歡,未見 A 抗拒,誤以為 A 已同意,而與之性交,則甲因對 A 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無所認識,並不會成立本罪
(D)甲深夜在某夜店外面慢跑,見因酒醉在夜店外橫躺不醒的 A,乃認有機可乘,將 A 拖至暗巷性交,翌日 A 醒來後始發現遭人性侵,則甲會成立本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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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Z藥師】評論

法律上所稱之乘機,叫做趁人不備、公然行動而這個趁人不備的機會窗口須非自己所創造的,否則就不叫做趁人不備(A)選項因為是甲自己下藥迷昏A,是自己創造、主導這個趁人不備的機會,並不該當乘機性交罪的定義,使用他人無法抗拒的方式而性交者應構成刑法221的強制性交罪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