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
(A)依公司法第173條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少數股東
(B)依公司法第245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C)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但未兼任該公司董事
(D)法院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選任之臨時管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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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負責人之意義)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選A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8 條(負責人之意義)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