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A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8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該票空白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償還其所積欠款項。丙隨後得知丁近日與朋友共同創立公司,隨即又再將該票直接交付並贈與善意之丁,表示鼓勵年輕人創業。若該票到期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
(B)丁僅得對甲行使追索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C)丁僅得對乙行使追索權,不得對甲行使追索權
(D)因丁為無償取得,故丁對甲及乙均不得行使追索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大頭狗

【年級】

【評論內容】依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可導出票據無因性,原因關係與票據義務分離。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為何乙用詐欺的方式取得票據不算惡意!?!?!這樣還能追索到甲 ?票據法第13條

【用戶】大頭狗

【年級】

【評論內容】依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可導出票據無因性,原因關係與票據義務分離。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為何乙用詐欺的方式取得票據不算惡意!?!?!這樣還能追索到甲 ?票據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