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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