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A公司為一家從事乳品販售之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9名董事,其中甲、乙、丙、丁、戊5人為獨立董事。A公司並設有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公司得由甲、乙、丙3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B)A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C)A公司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D)A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14-4條第4項.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條第1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只有證交法14-4條的職權事項得獨立行使外,其餘均需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