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甲於民國112年5月5日以其所有A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予乙,供其向乙借款500萬元之擔保。嗣丙持法院對甲核發之確定支付命令,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強制執行A地後,復由甲之另一債權人丁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彰化地院對該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嗣由戊拍定並繳清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彰化地院已知乙之借款500萬元未受清償,應將其金額列入分配,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
(B)丙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C)丙取得支付命令之費用,得就A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D)丁屬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其繳交之執行費,得就A 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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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小Z藥師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支付命令屬於訴訟前督促程序,並非強制執行法中所稱之執行費用,故不得優先於債權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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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支付命令屬於訴訟前督促程序,並非強制執行法中所稱之執行費用,故不得優先於債權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