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A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8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可導出票據無因性,原因關係與票據義務分離。

【評論主題】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A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8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

【評論內容】

依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可導出票據無因性,原因關係與票據義務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