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33 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第 77 條(一部保險)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計算比例:保險金額/保險標的價值=1000/1500=2/3甲屋損失責任比例900*(2/3)=600(萬元)減輕損失支出必要費用720*(2/3)=480(萬元)保險人應償還600+480=1080(萬元)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 33 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第 77 條(一部保險)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計算比例:保險金額/保險標的價值=1000/1500=2/3甲屋損失責任比例900*(2/3)=600(萬元)減輕損失支出必要費用720*(2/3)=480(萬元)保險人應償還600+480=10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