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A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因乙之過失,保全系統失效,致鑽錶失竊。A保險公司於賠付保險金後,得否向乙主張代位權?
(A)可,因甲對乙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B)可,但僅以甲對乙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
(C)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基礎係基於契約關係
(D)不可,因甲對乙的請求權係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7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因為保險人是代位被保險人去對第三人求償,所以當然以第三人有須負責任為限。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因為保險人是代位被保險人去對第三人求償,所以當然以第三人有須負責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