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關於民法第 1031 條之 1 夫妻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在婚前取得之受贈物 A 屋,若贈與人甲父以書面聲明甲日後結婚時,該 A 屋為特有財產,則
該 A 屋亦屬特有財產
(B)夫或妻在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等動產,非特有財產
(C)夫是音樂家,則其演奏時所需之樂器為特有財產
(D)夫或妻雖以受贈之特有財產之金錢購買不動產一筆,惟該受贈物狀態已變更,則該不動產非特
有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所以特有財產我愛怎麼用就怎麼用,我可以把它變成我喜歡的樣子,它依舊是我的特有財產,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