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向乙購買乙對於丙的債權,但丙已於買賣前清償系爭債權而使該債權消滅,請問該買賣契約之
效力如何?
(A)債權不得作為買賣之標的所以無效
(B)該買賣標的權利自始不存在,屬於標的不能而無效
(C)該買賣標的權利雖然不存在,但契約仍有效,甲可對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D)甲可依締約上過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350 條(權利瑕疵擔保(二)-權利存在)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