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有關遺失物拾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逾 6 個月,未有受領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B)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原則上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之十分之三
(C)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D)倘受領權人為低收入戶時,依法可以拒絕拾得人之報酬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 805 條 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

【用戶】Alan Li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807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A)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B);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