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A有強制手段+摸陰部=§221既遂B有強制手段+性器接觸=§221既遂C灌酒(強制手段(藥劑))+摸全身(摸陰部)=§222既遂D沒有強制手段想利用酒醉情況來完成性交行為應該討論§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或第2項趁機猥褻罪→其實不用特別去討論是性交既遂還是未遂
【煎魚喵】評論
未遂犯需討論是否已達著手,本題中只有D尚未著手,就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且未使用強制手段應討論趁機性交未遂罪,而其餘選項都有撫摸已達著手,尚未插入則屬於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