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在一物一權主義之前提下,有關物權客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多數單一物聚合而具獨立經濟價值之集合物,性質上仍為數個獨立物,故不得集合為一個所有權之客體
(B)因違反建築法令而無法請領建築執照之違章建築,縱已符合定著物之要件,仍不得作為所有權之客體
(C)土地內之礦產尚未採掘者,為土地之部分,故不得單獨成為所有權之客體
(D)從物本質上為獨立於主物以外之物,故與主物為個別獨立之兩個所有權客體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120,B:200,C:20,D:44,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52年台上字第1236號判例),因此違章建築也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物。違章建築的房屋,一經建造完成,即由建築物建造人(即出資建築房屋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8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