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地方行政機關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於 收到 30 日內,得送請地方立法機關覆議
(B)直轄市政府如延不執行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於必要時,直轄市議會得 報請行政院協商解決之
(C)縣政府移送縣議會之覆議案,如有出席議員過半數維持原議決案,縣政 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D)直轄市政府認直轄市議會議決之自治條例與憲法牴觸,直轄市政府得報 請行政院函告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8,B:44,C:223,D:89,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評論

地方制度法39條之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無聊】評論

(A) 地制39 覆議➡️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窒礙難行』➡️於收到議決案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代表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