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38,B:44,C:223,D:89,E:0
難度:適中
【安】評論
地方制度法39條之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無聊】評論
(A) 地制39 覆議➡️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案➡️如認『窒礙難行』➡️於收到議決案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代表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