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ohuan】評論
形式存續力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實質存續力實質存續力係指除無效的行政處分之外,不論行政處分本身合法與否,只要尚未被撤銷、廢棄其內容就會持續的對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產生規制效果,由於「實質存續力」,只要行政處分尚未被撤銷,就會持續的對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產生規制效果,行政程序法110條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撤銷 vs 廢止行政處分作成時,瑕疵即存在,致有得撤銷之原因發生,廢止,行政處分作成後,發生行政程序法123條各款得廢止之事由行政程序法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
【快樂上榜】評論
形式存續力:對人民的效力。人民逾法定救濟期間不得再提行政爭訟。又稱不可爭力、不可撤銷性。實質存續力:對行政機關的效力。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廢止行政處分。又稱不可變更力。
【VIP(免費)】評論
1.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該處分即具有【形式存續力】2.行政機關作成附負擔處分卻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發現該程序瑕疵後,【自行撤銷該處分】,此涉及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ps.形式存續力因過救濟期間屬已確定》3.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此係屬於行政處【構成要件效力】。
【免費享解】評論
1.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該處分即具有【形式存續力】2.行政機關作成附負擔處分卻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發現該程序瑕疵後,【自行撤銷該處分】,此涉及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ps.形式存續力因過救濟期間屬已確定》3.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此係屬於行政處【構成要件效力】。
【111/11-98/7】評論
實質存續力又稱有限制之廢棄可能性,指行政機關雖受其作成之行政處分拘束,但在法律規定之要件下,得於法律救濟程序外,依職權廢棄(撤銷、廢止)行政處分,以排除行政處分之拘束力。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得自行廢棄行政處分,但在符合「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時,得例外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該處分。(陳敏2019:453-54)實質存續力指原處分機關與當事人受行政處分規制內容之拘束,且無法於通常法律救濟範圍內對之加以廢棄或變更;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條件下(例如行政程序法117或122條以下),才可以廢棄或變更。(程明修、202210:43)以上出自莊國榮老師的課本P120
【小愛】評論
形式存續力:所謂「形式存續力」,係就人民而言,指人民無法再經由行政行政爭訟救濟程序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此種對於人民產生之拘束效力,又稱「不可爭力」或「不可撤銷性」。實質存續力:所謂「實質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之內容,對於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不得任意否認其效力而予以廢棄之。構成要件效力:所謂「構成要件效.....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