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愛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是否有爭議,非無疑問?(B)竊取他人提款卡領款後即歸還,由於已減損提款卡所表彰之經濟價值,對於提款卡部分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成立普通竊盜罪。(參照法務部90法檢字第003787號)(D)多數學者認為在使用竊盜的例子中,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持續性的破壞他人對物持有支配之意圖,主觀上尚有交還意思,因此不具備所有意圖,非本罪處罰之竊盜行為。但是縱使具有交還的意思,倘若利用時間過長並使該物的經濟價值大幅降低,則仍可成立普通竊盜罪。
【用戶】林欣璇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b)以金融卡提款應論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不正方法」=「無權使用他人提款卡」,故使用偷來的、或未經本人同意去使用金融卡、提款卡取款成立本罪。而竊盜罪需有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的意圖,盜領目的在於取錢沒有想要「偷」提款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