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下列有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A)在所有權人與持有人不同一的情形,即使所有權人不同意,行為人取走財物只要經過原持有人 之同意,即不構成竊取
(B)行為人擅自使用存戶之金融卡,從提款機取走數千元鈔票,係屬竊取存戶之動產
(C)盜印他人之著作物,亦屬竊取他人之動產
(D)暫時取走他人之物且加以使用,以使得該物產生質變或降低經濟價值,仍屬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yufan(112警監雙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在所有權人與持有人不同一的情形,...

【用戶】小愛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本題若按照實務見解,是否有爭議,非無疑問?(B)竊取他人提款卡領款後即歸還,由於已減損提款卡所表彰之經濟價值,對於提款卡部分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成立普通竊盜罪。(參照法務部90法檢字第003787號)(D)多數學者認為在使用竊盜的例子中,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持續性的破壞他人對物持有支配之意圖,主觀上尚有交還意思,因此不具備所有意圖,非本罪處罰之竊盜行為。但是縱使具有交還的意思,倘若利用時間過長並使該物的經濟價值大幅降低,則仍可成立普通竊盜罪。

【用戶】林欣璇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b)以金融卡提款應論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不正方法」=「無權使用他人提款卡」,故使用偷來的、或未經本人同意去使用金融卡、提款卡取款成立本罪。而竊盜罪需有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的意圖,盜領目的在於取錢沒有想要「偷」提款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