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祐成】評論
(截自司法院近期見解)最高法院召開第14次刑事庭會議,就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之「亮票行為」作成決議。決議內容略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係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且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其在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係議員依規定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自由行使其投票權所形成之秘密,並非國家基於政務或事務所形成之秘密。議員投票圈選之內容僅涉及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屬於議員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內涵,自非屬上開公務秘密。議員於選舉正、副議長時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亮票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