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刑法(A)第 344 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B)第 339 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46 條(C)(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D)(恐嚇得利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吳祐成】評論
(法條題)比較特別的是要記得二項甲帶小弟兩名限制乙之行動自 由並以不好好處理下次開槍等言語恐嚇乙要其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第 3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