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C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
【Ann Su】評論
(D)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tuohuan】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行政執行法第9條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法院對於前項【註:拘提】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行政執行法第41條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小愛】評論
X(A) 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第7條第1項: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X(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10 日內決定之第9條第2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