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yonghwa Ouy】評論
甲、乙某夜至A宅行竊,先以千斤頂破壞A之倉庫及住處鐵捲門,進入住處內竊取晶片鑰匙2張,嗣使用該2張晶片鑰匙將停放於該住處內及倉庫內之自用小客車各1輛竊走而去。試問對甲、乙應如何論罪科刑?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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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uan】評論
(一)甲乙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及第28條毀損罪之共同正犯(二)甲乙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8條毀越安全設備之共同正犯(三)結論:甲乙竊取鑰匙及汽車之行為究竟該當幾個加重竊盜罪? 實務見解認為應該以財產監督權來判斷,亦即在特定處雖竊取多數人財物,惟僅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故僅成立一罪,不再論以競合。 從而,甲乙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毀損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