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妮】評論
X(A)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X(☆)...
【syuan】評論
補充第 28 條★★★★★★★★★,...
【馬路小天使】評論
-正確-(C)當事人得依經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之(D)當事人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為拒卻之原因(刑訴第200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錯誤-(A)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第19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之)(B)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選任之(E)審判長選任鑑定人,以 3 人為限(刑訴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