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評論
大法官釋字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01號解釋釋示在案。
【simonlinhhh】評論
題目要看清楚,5F的是"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去解題
【@@】評論
感覺就差在他是不是有說是按照大法官釋字來判斷<有的話:就只有院內沒有的話:院外也可以
【syuan】評論
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張玨】評論
C.釋字第401號解釋:「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
【snoopy75smb】評論
(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O)(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O)(C)立法委員在會期內所為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不負刑事法律責任(X;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原則上也不負行政責任)(D)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外所為黨團協商之言論,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O;黨團協商言論屬院內,雖在院外發表亦受保障[最大程度之界定])解釋字號:釋字第 435 號 英解釋日期:民國 86 年 08 月 01 日解釋爭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如何界定?司法機關於必要時得否對立法委員逾越保障範圍之非職權行使行為偵審?解釋文: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