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B)共用部分屬於公同共有
(C)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座落之基地係各自獨立之不動產
(D)區分所有權之性質為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5488
統計:A(95),B(951),C(787),D(284),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A)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 (B)共用部分屬於分別共有 (C)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座落之基地係各自獨立之不動產 (D)區分所有權之性質為所有權 

BUF】評論

※甲、乙、丙一起住,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此種所有之方式稱為: 區分所有   (定義:數人按其應有部分(有比例),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正廳為:分別共有。 (每人都可以用,但不能與房子分割)※公同共同:遺產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準共有:(定義: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者)參考線上測驗: /item-28+%E4%B8%8B%E5%88%97%E6%9C%89%E9%97%9C%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5%BB%BA%E7%AF%89%E7%89%A9%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6%AD%A3%E7%A2%BA%EF%BC%9F++%28A%29+%E5%85%B1%E6%9C%89%E9%83%A8%E5%...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共同使用, 分別共有~是這樣嗎?

楊宗泰】評論

29 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44 有關分別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區分所有建物的共同部分不能分割(B)無分管契約而約定不分割期限者,不得逾 30 年(C)分割協議為不要式行為(D)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109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6326   B28 下列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何者正確?(A) 共有部分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依人數平均分擔之(B) 共有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公同共有(C) 其一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原則上非得他人之同意,不得使用之(D) 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致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100 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   D  (互有;分別共有)

ミヤザワ】評論

公同共有適用之法領域:民事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所有權的關係。例如:甲、乙、丙各出資3分之1成立合夥,該三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