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UF】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7.甲想殺 A,見 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 A 擊斃,事後才發現 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 (A)誤想防衛 (B)偶然防衛(C)違法性錯誤(D)反

【評論內容】

違法性錯誤又稱禁止錯誤,禁止錯誤其主觀上認為是合法,在客觀事實上,卻是法律規定加以處罰的行為,簡單來說即是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誤認其所為係法律所允許的。

例如:頗具姿色的A女,因精神障礙而四處輕易與人性交。B男得知上開事實而誤認為與A女為性交的行為沒有違法的問題,乃力邀A女飲酒,而後與A女上床。 [參考資料林山田的刑法通論]

線上測驗: /itemtag-%E9%81%95%E6%B3%95%E6%80%A7%E9%8C%AF%E8%AA%A4-53110.htm#ixzz518Kt5otN

【評論主題】196.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後,又以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本人於股東會當天又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請問甲之表決權行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 177 條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評論主題】3.《後漢書.逸民傳》記載韓康事跡:「時有女子從(韓)康買藥,康守價不移,女子怒曰:『公 是韓伯休那?乃不二價乎?』康歎曰:『我本欲避名,今小女子皆知有我,何用藥為?』乃 遯入霸陵山中。」下列關於韓康

【評論內容】

有一次,有一位大嬸向韓康買藥,展開她的殺價功夫,「盧」了許久,韓康就是不肯減個一分半厘,這大嬸真火了,氣的怒指韓康說:

「你以為你是韓康嗎?還學人家不二價!」

韓康聽了愣了一下,長嘆了一口氣,說:

「古人說大隱隱於市,我隱姓埋名在市場中賣藥三十多年,但今日連一名普通婦人都知道有我韓康這一號人物,我躲在這裡賣藥還有什麼用呢?」

於是立刻收拾行囊,就逃入霸陵山中隱居去了。

引自:http://blog.udn.com/redhorse/7214773

 

【評論主題】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理念?(A)法律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B)大學規定,碩士生學科考試2次未通過,得予以退學(C)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D)法律規定,大學

【評論內容】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6.________________ Shirley hopes to study law at u_______y after she leaves high school.

【評論內容】

一、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

二、司法解釋(司法院):

1、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三、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四、未查到裁判解釋。

【評論主題】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理念?(A)法律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B)大學規定,碩士生學科考試2次未通過,得予以退學(C)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D)法律規定,大學

【評論內容】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6.________________ Shirley hopes to study law at u_______y after she leaves high school.

【評論內容】

一、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

二、司法解釋(司法院):

1、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三、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四、未查到裁判解釋。

【評論主題】5 楚人有生而不識薑者,曰:「此從樹上結成。」或曰:「從土裡生成。」其人固執己見,曰:「請與子以十人為質,以所乘驢為賭。」已而遍問十人,皆曰:「土裡出也。」其人啞然失色,曰:「驢則付汝,薑還樹生。」(

【評論內容】

有個從小就不認識生薑的楚地的人,說:「這是從樹上結成的。」有人說:「是從土裏長成的。」那人固執己見,說:「讓我與你問十個人,用所騎的驢為賭注。」然後問遍十個人,都說:「出自土裏。」那人啞然失色道:「驢就付給你,薑卻還應該是樹上結成的。

【評論主題】5 楚人有生而不識薑者,曰:「此從樹上結成。」或曰:「從土裡生成。」其人固執己見,曰:「請與子以十人為質,以所乘驢為賭。」已而遍問十人,皆曰:「土裡出也。」其人啞然失色,曰:「驢則付汝,薑還樹生。」(

【評論內容】

有個從小就不認識生薑的楚地的人,說:「這是從樹上結成的。」有人說:「是從土裏長成的。」那人固執己見,說:「讓我與你問十個人,用所騎的驢為賭注。」然後問遍十個人,都說:「出自土裏。」那人啞然失色道:「驢就付給你,薑卻還應該是樹上結成的。

【評論主題】196.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後,又以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本人於股東會當天又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請問甲之表決權行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 177 條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評論主題】197.甲想殺 A,見 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 A 擊斃,事後才發現 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 (A)誤想防衛 (B)偶然防衛(C)違法性錯誤(D)反

【評論內容】

違法性錯誤又稱禁止錯誤,禁止錯誤其主觀上認為是合法,在客觀事實上,卻是法律規定加以處罰的行為,簡單來說即是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誤認其所為係法律所允許的。

例如:頗具姿色的A女,因精神障礙而四處輕易與人性交。B男得知上開事實而誤認為與A女為性交的行為沒有違法的問題,乃力邀A女飲酒,而後與A女上床。 [參考資料林山田的刑法通論]

線上測驗: /itemtag-%E9%81%95%E6%B3%95%E6%80%A7%E9%8C%AF%E8%AA%A4-53110.htm#ixzz518Kt5otN

【評論主題】3.《後漢書.逸民傳》記載韓康事跡:「時有女子從(韓)康買藥,康守價不移,女子怒曰:『公 是韓伯休那?乃不二價乎?』康歎曰:『我本欲避名,今小女子皆知有我,何用藥為?』乃 遯入霸陵山中。」下列關於韓康

【評論內容】

有一次,有一位大嬸向韓康買藥,展開她的殺價功夫,「盧」了許久,韓康就是不肯減個一分半厘,這大嬸真火了,氣的怒指韓康說:

「你以為你是韓康嗎?還學人家不二價!」

韓康聽了愣了一下,長嘆了一口氣,說:

「古人說大隱隱於市,我隱姓埋名在市場中賣藥三十多年,但今日連一名普通婦人都知道有我韓康這一號人物,我躲在這裡賣藥還有什麼用呢?」

於是立刻收拾行囊,就逃入霸陵山中隱居去了。

引自:http://blog.udn.com/redhorse/7214773

 

【評論主題】5. 行為科學時期之代表人物,下列何者有誤?(A)麥克葛羅格(D. Mc Gregor)提出X理論及Y理論(B)帕深思(T. Parsons)提出Z理論(C)赫斯柏格(F. Herzberg)提出激勵

【評論內容】

Z理論(Theory Z)是由威廉·大內在1981年提出代表日本式管理的理論。

日本人

【評論主題】9. 某專案計劃作業的先後次序關係及所需的時間如下表:   請問整個計劃完工時間為多少天?【題組】9(A) 51 天(B) 54 天(C) 57 天(D) 39 天

【評論內容】

採用白癡算法,也就是將所有路徑都相加,最大的答案就是57。

甲15---- 戊30----辛6

        -----丁18----------

                                     己24

         ---- 丙6----------

 乙9  ---- 庚42

【評論主題】6. 所謂 SWOT 分析中”S”代表何意?(A) 策略(B) 模擬(C) 優勢(D) 系統

【評論內容】優勢(Strengths)、劣勢(Weaknesses)、競爭市場上的機會(Opportunities)和威脅(Threats)

【評論主題】1. I一隻蝴蝶在北京搧動翅膀,結果在美國可能捲起一場龍捲風」的說法,是那一個管理理論描述 的效應?(A) 芝麻效應(B) 墨菲理論(C) 連續反應效應(D) 混沌理論

【評論內容】

墨菲定律(英语:Murphy's Law),又譯為摩菲定理,具體內容是「凡是可能出錯的事必定會出錯」,指的是任何一個事件,只要具有大於零的機率,就可確定它必會發生。

連鎖效應=厄運連連或者好運

在同一時間線上的是連鎖反應 

ex:肚子餓造成心中著急想吃東西,順手拿了錢就往外面超商跑,又因為跑步而跌倒手上的錢就掉入水溝中,起身再回家拿錢時又忘了帶鑰匙而進不了家門 

【評論主題】12.莆陽一寺建大塔,工費鉅萬。或告陳正仲曰:「當此荒歲,興無益土木,公盍白郡禁之!」正仲笑曰:「寺僧能自為塔乎?莫非傭此邦人也。歛於富家,散於窶輩,是小民藉此得食,而贏得一塔也。當此荒歲,惟恐僧之不

【評論內容】

寺僧沒法自己建造塔,要去僱用人(所以居民可以賺錢),富人出錢(居民薪水來源),施予貧窮的家庭,百姓們則藉由此得到食物,也得到一座塔。只是現在荒年,怕和尚不建這座塔。

【評論主題】5.詹澈〈像向後躬身的蘆葦〉:「他的右邊站著我剛入小學的女兒/她的影子在父親的腳跟邊茁長/時間的落差像那顆足球/滾著黑白花邊/向堤防下的西瓜園滾去/一切彷彿又剛開始」(「他」即「父親」)。試問下列選項

【評論內容】像向後躬身的蘆葦

年老的父親還記得我的童年像山頭還記得流入海邊的石塊西瓜還記得瓜子他現在正站在堤防上我已高過他半個頭顱例如朝暾剛剛高過海平面白色晞光貼在他髮上會更白影子倒向提防坡面石縫裡有他蕨草似的髮根

他的右邊站著我剛入小學的女兒她的影子在父親的腳跟邊茁長時間的落差像那顆足球滾著黑白花邊向堤防下的西瓜園滾去一切彷彿又剛開始

我們站在堤防上看著洪水篩洗過的沙地像無菌的嬰兒床黃色堆土機在上面用牙刷一樣的公式上下左右來回著把溪岸整理成潔白的牙床牙齦就像是畦溝

看著女兒笑開的乳牙彷彿瓜子籽都已吐白張開瞳仁看著我和父親的頭髮被海風吹向山谷那邊像向後躬身的蘆葦像向後前進的記...

【評論主題】35 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A)本於傳染病防治所為強制隔離行為 (B)某縣政府所為的土地徵收行為(C)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多層次傳銷行為 (D)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英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

【評論主題】28 下列委員會,何者非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規定之行政機關?(A)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B)公平交易委員會(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國家發展委員會

【評論內容】

第二條(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為內部單位。

補充:行政院設的─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評論主題】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理念?(A)法律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B)大學規定,碩士生學科考試2次未通過,得予以退學(C)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D)法律規定,大學

【評論內容】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6.________________ Shirley hopes to study law at u_______y after she leaves high school.

【評論內容】

一、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

二、司法解釋(司法院):

1、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三、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四、未查到裁判解釋。

【評論主題】16.________________ Shirley hopes to study law at u_______y after she leaves high school.

【評論內容】

一、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

二、司法解釋(司法院):

1、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三、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四、未查到裁判解釋。

【評論主題】31 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A)與中央機關之行政規則牴觸者,自始當然無效,無須宣告(B)與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牴觸者,由地方法院宣告無效(C)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D

【評論內容】

自治法規

憲法

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以上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評論主題】29 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B)共用部分屬於公同共有(C)區分所有建築物與其座落之基地係各自獨立之不動產(D)區分所有權之性質為所有權

【評論內容】

※甲、乙、丙一起住,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

此種所有之方式稱為: 區分所有   (定義:數人按其應有部分(有比例),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正廳為:分別共有。 (每人都可以用,但不能與房子分割)

※公同共同:遺產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準共有:(定義: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者)

參考線上測驗: /item-28+%E4%B8%8B%E5%88%97%E6%9C%89%E9%97%9C%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5%BB%BA%E7%AF%89%E7%89%A9%E4%B9%8B%E6%95%98%E8%BF%B0%EF%BC%8C%E4%BD%95%E8%80%85%E6%AD%A3%E7%A2%BA%EF%BC%9F++%28A%29+%E5%85%B1%E6%9C%89%E9%83%A8%E5%...

【評論主題】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理念?(A)法律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B)大學規定,碩士生學科考試2次未通過,得予以退學(C)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D)法律規定,大學

【評論內容】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6.________________ Shirley hopes to study law at u_______y after she leaves high school.

【評論內容】

一、立法解釋(立法院):立法機關直接在又稱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

二、司法解釋(司法院):

1、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三、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法律機關規定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解釋。

四、未查到裁判解釋。

【評論主題】【題組】 ⑷ Denial of Service

【評論內容】

單純就是考憲法ˊ_ˋ

【評論主題】二、試附理由分項解答下列問題。【題組】⑴受扶養權利人之受扶養的要件為何?(15 分)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n,其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