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違反大學自治之理念?
(A)法律強制各大學設置軍訓室
(B)大學規定,碩士生學科考試2次未通過,得予以退學
(C)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
(D)法律規定,大學教師升等未通過,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9642
統計:A(131),B(4232),C(703),D(1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講學自由係屬制度性保障 教育部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違憲、擬制.準用.解釋.推定、釋字第 563 號

用户評論

【用戶】chocolate011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釋字450(B)釋字563

【用戶】BUF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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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