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orpiogir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9 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照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10條的規定,得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的機關是: (A)省議會 (B)省參議會(C)省諮議會(D)省參政會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2年 - 102年 身心五等#9911答案:C第10條(省諮議會之職掌)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