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勳】評論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稽徵機關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據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上開查核準則之訂定,並無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其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擬制設算利息收入之規定,亦欠缺法律之依據,縱於實務上施行已久,或有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減少稽徵成本,甚或有防杜租稅規避之效果,惟此一規定擴張或擬制實際上並未收取之利息,涉及租稅客體之範圍,並非稽徵機關執行所得稅法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顯已逾越所得稅法之規定,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mu456258】評論
這題我自己的解法是……無明確授權下……仍應視為……
【黃俊】評論
(B)在所得稅法無明確授權下: 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喵喵】評論
綜結上面的看法C:為函釋所得稅之扣稅規則之行政釋示D:該函為行政釋示繼承產之課稅A很簡單,恕略不解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