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 Chang】評論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Nan Jing Huan】評論
a少很多字! 是不分區才有,非各政黨!
【小鐵】評論
確實是各政黨名單,是看政黨名單女性是否有超過二分之一你可以看這次各政黨不分區名單,女性都超過二分之一
【勇往國家天文台】評論
給和7樓同樣想法的人,題目本身已經點出 "關於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部分..." ,很明顯就是在指不分區及僑外立委的部份。這題就是在考憲法增修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及第二項的內容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