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下列關於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B)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C)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D)中央或地方機關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評論內容】

要準備當公務員的人本來就是要非常嚴謹、慎重、細心

若這點都做不到,只會疏忽遺漏缺失,那還談什麼依法行政、謹言慎行?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44 下列關於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B)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C)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D)中央或地方機關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評論內容】

我個人認為這題是在考你是否對法條內容有清楚明確的理解,答題人是否有謹慎仔細認識法條?而不是真的只是純粹隨便拿掉幾個字來考你,這題是在考你是否注意到了"就前款著作作成",而前款著作有哪些是一個重點,還有就是考你假設由公家機關如國家教育研究院(前國立編譯館)所著作的其他著作是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所以這題只要有對法條有完整認識的人而言,其實是送分題不是嗎?反而那些藏有陷阱或者是會誤導判斷選項的題目,才是真正的難題啊!

【評論主題】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B)政黨得票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不應分配當選名單(C)政黨分配席次比例由區域

【評論內容】

給和7樓同樣想法的人,題目本身已經點出 "關於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部分..." ,很明顯就是在指不分區及僑外立委的部份。這題就是在考憲法增修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及第二項的內容敘述。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二、在視覺景觀管理中,何謂視覺吸收力(VAC)?而評估時應包含那些因素?(25 分)

【評論內容】

3F所言,的確!

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和體系解釋,這三種應該是平行歸類在"論理解釋"的範疇之內。

【評論主題】2.深耕易「耨」:

【評論內容】

重點是空手而返就是未遂(行為完成但是結果不能,屬於障礙未遂的未了未遂),因此無法成立既遂。然而甲乙兩人有侵入住宅之實,所以甲乙兩人應該算是加重竊盜未遂

至於丙原本有意圖竊盜,但己意中止並企圖勸退甲乙而未一同參與著手進行,因此丙根本連未遂都談不上,又因為結果未遂,更別談丙是不是共犯了,所以A選項有很大的爭議,只剩D最適合。

【評論主題】13.遊樂園推出瑪雅探險飛車,每輛最多可載5人,超過5人即屬危險超載,求7人搭乘3輛不同飛車時,不超載的搭乘方法有 (O) 種。

【評論內容】法律上所謂的肇事逃逸(刑185-4肇事遺棄罪)和日常生活中習慣說的肇事逃逸其實是有所差別的。

【評論主題】【題組】(2)在另一種情況下,若甲不排第6位、乙不排第4位、丙不排第2位又有 (K) 種方法。

【評論內容】

被害者承諾以及義務衝突仍然是刑法上未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稱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依題意只要選出非阻卻違法事由即可。

【評論主題】【題組】(b)內部的電場爲_______。(註:答案用如介電常數表示)

【評論內容】

依民法第827條: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也就是說,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各自應有部分。所謂「公同關係」,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

公同關係形成之原因如下: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公同共有各共有人之間並沒有登記應有部分為多少,因此對於共有物之處理除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必須徵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公同共有在存續期間,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評論主題】二、旋翼機可能會出現鈑金損傷(Sheet metal damage),試就其鈑金損傷之嚴重程度予以分類,並依各種分類說明因應之處理原則。(15 分)

【評論內容】

另外還可以討論的就是,個人認為乙獻計謊報遭搶,同時應該也成立了精神上的幫助犯。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包括物理上(如提供工具)與精神上(如在旁助勢、吆喝、表示贊同、言詞或動作之激勵、方法之教導)之幫助。

【評論主題】【題組】 ⑵紫外線

【評論內容】

樓上,哈!不要這麼累啦!

具有下限的敘述就是禁止,具有上限的敘述就是允許。

【評論主題】【題組】 ⑵紫外線

【評論內容】

只要是禁止解釋的涵義-就是舉輕以明重

只要是允許解釋的涵義-就是舉重以明輕

各位請按照這個邏輯來解題一定不會錯的!就不用一直在那邊鬼打牆了...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更簡單白話來說,賣身契約就是違法的,因為身分不可用條件或利益來換取。

【評論主題】【題組】 ⑵ Parthenogenesis

【評論內容】

這題不應該是把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做比較來當做解答,這樣會有點像是答非所問。

這題是要知道不動產之借貸契約,並不符合民法166條之1第一項: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之法律規定。

然而借貸並非負擔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只是單純將占有暫時讓與給別人,因此借貸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只需有口頭承諾契約即成立。 

另外補充一點,租賃契約也算是不要式契約,因為法律並無要求一定要具有書面契約才算成立,但是法律也沒有規定欠缺書面契約即無效,而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因此雙方當事人可隨時終止契約。

【評論主題】一、A 土地係甲、乙、丙共有之建地,應有部分每人各有三分之一。甲於某日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與丁,同日依土地法辦畢預告登記,約定二年後偕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詎知甲屆期違約,丁乃列甲、乙、丙為被告,向轄區地

【評論內容】

另外還可以討論的就是,個人認為乙獻計謊報遭搶,同時應該也成立了精神上的幫助犯。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包括物理上(如提供工具)與精神上(如在旁助勢、吆喝、表示贊同、言詞或動作之激勵、方法之教導)之幫助。

【評論主題】【題組】(2)共模增益 Acm。(8 分)

【評論內容】

舉例來說,古代的指腹為婚在現代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婚約不具法律效力。婚約訂立後,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徵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

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願。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用經濟學的概念,針對前述關係加以說明。(10 分)

【評論內容】

都直接列出法條了就是有權解釋的立法解釋,其實沒什麼好討論的。

剩下的選項都是無權解釋,無權解釋就只是解釋的方法而己,並非法條上的敘述,只要是由法典上或司法人員所直接解釋的就是有權解釋(立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根據 Stolper-Samuelson 定理分析 ECFA 實施後,臺灣的工資和利率(資本的報酬)會上漲或是下跌?(20 分)

【評論內容】

中止犯要成立,原則上必須「中止行為」與「犯罪未既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未了未遂的情況,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犯罪行為,即可該當中止犯;在既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除了要消極放棄犯罪行為之外,還必須有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始能該當中止犯。

準中止犯指的是,有中止行為而犯罪也未既遂,但二者之間「無」因果關係存在。

所以甲返回原地,由於反悔(己意中止)才會有己意中止後的積極動作,然後返回原地對結果的不發生並無任何貢獻(亦即不具因果關係),因此甲是準中止犯,可獲得減輕其刑,所以C一定是錯的,然後D應該是準中止未遂,所以D也是錯的。

【評論主題】三、說明工程圖上物件配合的種類及其標註方式。(20 分)

【評論內容】

14F的內容完全錯誤

貸與人相對應的是債權人,借用人才是債務人

而且不能直接說 貸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必須要帶上何種的債行為才不致令初學者混淆。

民法476條-(1)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2) 消費借貸為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3)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這裡以消費借貸為例,可見貸與人是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的。

至於回頭來看使用借貸,使用借貸是無償使用後返還即可,借用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來保管借用物,如果沒保管好以致該...

【評論主題】一、試述鐵路列車阻力種類並均詳述之。(30 分)

【評論內容】

不要再弄錯囉!

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連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1條

【評論主題】二、號誌系統可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使用軌道電路(或計軸器),第二級使用軌道電路及無線電(如 CBTC),第三級完全使用無線電不用軌道電路,請分別說明這三個等級之工作原理。(20 分)

【評論內容】

其實題意有明顯指出重點:救護車發生事故,乙因而死亡... 

死因只能選擇具有因果關係並且客觀上可歸責的事件所造成,原則上適用條件因果關係,也就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而結果仍會發生,意思就是:甲下毒殺乙,乙被送醫急救,吾人不可猜想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乙終究難逃一死並以這樣的預設來定甲的罪。因此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客觀上風險亦已實現,並且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總之,不論是不是因為救護車駕駛的過失,或是因為對方不禮讓救護車所造成,在客觀上可認為是因這起事件而直接造成乙的死亡(若有法醫的鑑定佐證),才會讓乙失去了唯一可以活下來的機會。

【評論主題】三、請說明那些因素影響兒童目擊記憶(witness memory)的可信度?在法庭傳喚兒童作證時,訪談過程中,如何增加兒童記憶及陳述的正確性?(25 分)

【評論內容】

[著-作-財-產-權]  vs  [著-作-人] 不一樣

受雇人 vs 受聘人 不一樣

原來有這麼多人都把兩者混淆成一件事,然後一直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哪裡錯了,記法條最忌諱快速瀏覽帶過,要仔細注意專有名詞和用語啊!

【評論主題】三、對 控 制 土壤 沖蝕 而 言 ,地 表植 生 覆 蓋( Ground vegetation cover) 和 樹冠 覆蓋(Canopy cover)孰優孰劣?並請說明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

刑法禁止做類推解釋,不過擴張解釋在這裡也不能選,因為吸食和吞食在文意上不能說是擴張的意涵,應該適用當然解釋(吸食都不行了,吞食當然也不行!)或是文意解釋(不論是吸食和吞食,最終都是被身體所吸收,在本質上是一樣的!),所以一定有罪。

至於體系解釋又稱系統解釋,是指在解釋法條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不論是法內部體系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在內,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

固然刑法可用體系解釋,但在此處選擇體系解釋也實屬勉強,不過卻又是四個選項當中剩下唯一能選的... 因此答案只能是D

【評論主題】70.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考核各級法官,下列何人不是委員會成員?(A)司法院院長(B)司法院秘書長(C)最高法院院長(D)大法官

【評論內容】

依據法律內容來做分析,委員遴選首要名額的重點幾乎是具有「行政職」為主,但又並非絕對,以這樣的邏輯來做區分,解題就會輕鬆很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