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勇往國家天文台】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4 下列關於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B)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C)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D)中央或地方機關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評論內容】

要準備當公務員的人本來就是要非常嚴謹、慎重、細心

若這點都做不到,只會疏忽遺漏缺失,那還談什麼依法行政、謹言慎行?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44 下列關於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B)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C)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D)中央或地方機關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評論內容】

我個人認為這題是在考你是否對法條內容有清楚明確的理解,答題人是否有謹慎仔細認識法條?而不是真的只是純粹隨便拿掉幾個字來考你,這題是在考你是否注意到了"就前款著作作成",而前款著作有哪些是一個重點,還有就是考你假設由公家機關如國家教育研究院(前國立編譯館)所著作的其他著作是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所以這題只要有對法條有完整認識的人而言,其實是送分題不是嗎?反而那些藏有陷阱或者是會誤導判斷選項的題目,才是真正的難題啊!

【評論主題】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B)政黨得票率未達百分之六者,不應分配當選名單(C)政黨分配席次比例由區域

【評論內容】

給和7樓同樣想法的人,題目本身已經點出 "關於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部分..." ,很明顯就是在指不分區及僑外立委的部份。這題就是在考憲法增修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及第二項的內容敘述。

【評論主題】358.張三唆使十二歲學童歐打李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則張三之行為構成: (A)共同違序行為 (B)利用他人實施違序行為 (C)教唆他人違序行為 (D)幫助他人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不能選C的原因是:教唆的定義是幫助別人產生犯罪意思,教唆的言語或行為不具有支配力,比較像是煽動,教唆人在一旁煽風點火,激怒行為人犯罪,但是行為人自身仍然有較大的空間(天人交戰???)決定要不要實行犯罪,所以行為人是有選擇空間的,而正犯也必須成立犯罪,共犯才能從屬成立該罪名之幫助犯或教唆犯。

(註:我國目前正犯與共犯之不法從屬採限制從屬理論)

而本題用了"唆使"這個動詞是用來混淆作答者的判斷,和法律上所定義的"教唆"意義不同,這個唆使已經是一種命令或是具有支配力的型態的動作,不僅僅只是火上加油而已,而是強制他人為自己犯罪之行為或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都是屬於間接正犯的種類了。

【評論主題】二、在視覺景觀管理中,何謂視覺吸收力(VAC)?而評估時應包含那些因素?(25 分)

【評論內容】

3F所言,的確!

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和體系解釋,這三種應該是平行歸類在"論理解釋"的範疇之內。

【評論主題】2.深耕易「耨」:

【評論內容】

重點是空手而返就是未遂(行為完成但是結果不能,屬於障礙未遂的未了未遂),因此無法成立既遂。然而甲乙兩人有侵入住宅之實,所以甲乙兩人應該算是加重竊盜未遂

至於丙原本有意圖竊盜,但己意中止並企圖勸退甲乙而未一同參與著手進行,因此丙根本連未遂都談不上,又因為結果未遂,更別談丙是不是共犯了,所以A選項有很大的爭議,只剩D最適合。

【評論主題】13.遊樂園推出瑪雅探險飛車,每輛最多可載5人,超過5人即屬危險超載,求7人搭乘3輛不同飛車時,不超載的搭乘方法有 (O) 種。

【評論內容】法律上所謂的肇事逃逸(刑185-4肇事遺棄罪)和日常生活中習慣說的肇事逃逸其實是有所差別的。

【評論主題】【題組】(2)在另一種情況下,若甲不排第6位、乙不排第4位、丙不排第2位又有 (K) 種方法。

【評論內容】

被害者承諾以及義務衝突仍然是刑法上未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稱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依題意只要選出非阻卻違法事由即可。

【評論主題】【題組】(b)內部的電場爲_______。(註:答案用如介電常數表示)

【評論內容】

依民法第827條: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也就是說,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各自應有部分。所謂「公同關係」,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

公同關係形成之原因如下: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公同共有各共有人之間並沒有登記應有部分為多少,因此對於共有物之處理除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必須徵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公同共有在存續期間,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評論主題】二、旋翼機可能會出現鈑金損傷(Sheet metal damage),試就其鈑金損傷之嚴重程度予以分類,並依各種分類說明因應之處理原則。(15 分)

【評論內容】

另外還可以討論的就是,個人認為乙獻計謊報遭搶,同時應該也成立了精神上的幫助犯。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包括物理上(如提供工具)與精神上(如在旁助勢、吆喝、表示贊同、言詞或動作之激勵、方法之教導)之幫助。

【評論主題】【題組】 ⑵紫外線

【評論內容】

樓上,哈!不要這麼累啦!

具有下限的敘述就是禁止,具有上限的敘述就是允許。

【評論主題】【題組】 ⑵紫外線

【評論內容】

只要是禁止解釋的涵義-就是舉輕以明重

只要是允許解釋的涵義-就是舉重以明輕

各位請按照這個邏輯來解題一定不會錯的!就不用一直在那邊鬼打牆了...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更簡單白話來說,賣身契約就是違法的,因為身分不可用條件或利益來換取。